第8條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繳交保證金。前項保證金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方式繳交,其數額依其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所定規劃仲介人數,區分如下:一、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一百人以上未滿四百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四百人以上未滿七百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四、七百人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