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用;其規格如附件四。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