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申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有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沿近海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文件: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二、前條應檢附之文件不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