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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口裝載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大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有關自大陸地區回航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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