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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所設岸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接收中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漁業監控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位回報器應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
延繩釣漁船未正常回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岸上接收中心或漁業監控中心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延繩釣漁船進港後,如有關閉船位回報器之需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關機。
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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