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處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遵從指揮幹部之指揮。三、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填寫及繳交漁撈日誌,或漁撈日誌填寫不實。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卸魚紀錄表填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