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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處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遵從指揮幹部之指揮。
三、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填寫及繳交漁撈日誌,或漁撈日誌填寫不實。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卸魚紀錄表填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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