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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延繩釣漁船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棄置延繩等漁具及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
二、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
但非以切斷方式無法分離兩船之延繩漁具者,不在此限。
其切斷之延繩漁具,應予修復。
三、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時,該漁船船長應即通知指揮幹部及通報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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