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延繩釣漁船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棄置延繩等漁具及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二、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但非以切斷方式無法分離兩船之延繩漁具者,不在此限。其切斷之延繩漁具,應予修復。三、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時,該漁船船長應即通知指揮幹部及通報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