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限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進港卸魚,非經專案核准,不得至其他港口進港卸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卸魚情形,漁業人或船長不得拒絕。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返港卸魚時,應填寫卸魚紀錄表,並於返港後七日內向蘇澳區漁會繳交。蘇澳區漁會應於每週一將前一週所收受之卸魚紀錄表核轉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