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取得外銷黑鮪證明書者,於魚貨完成通關後二個月內,出口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辦理核銷: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二、海關出口報單副本。三、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