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供應與繁殖改良作業。以本會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發展農業生物科技,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以本會所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