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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並應保存自然景觀之完整。
景觀保護區之林木如因劣化,需為更新作業時,應以擇伐方式為之,其擇伐率不得超過景觀保護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十。
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景觀保護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及解說教育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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