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舉發人向森林保護機關或其他機關提出舉發時,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並敘明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受理及承辦案件之機關對舉發人姓名及住址,應予保密。數人共同或同時舉發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同一案件有數人先後分別舉發者,以最先舉發者為受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