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引火。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消防機關洽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因開墾、整地所必須。二、因驅除病蟲害所必須。引火人申請引火,應於引火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及引火點四周地形地物簡圖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消防機關受理後,應依林地坐落會請該管森林保護機關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核。引火人申請之地點,應由消防機關會同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派員檢查,經消防機關許可後發給許可證,專冊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