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