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管理經營機關得視自然保護區內環境特性及生態狀況劃分下列各區,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管理之:一、核心區:指受保護對象之主要生存、棲息、繁衍及族群最集中或地質地形最脆弱敏感之區域,並具易辨識區隔之天然或人為界線,區內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活動。
二、緩衝區:指位於核心區外圍,隔離外界與核心區,以減少外在環境對核心區之影響。
區內可進行與核心區相關之科學研究與生態及人文監測活動,並容許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
三、永續利用區:指位於緩衝區外圍,以維護保育對象的生存、繁衍,並促進鄰近社區之發展,區內資源容許有限度之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