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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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