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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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