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