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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
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
三、籌備會議紀錄。
四、班公約。
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
六、輔導單位出具之同意書。
七、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有關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列冊登記,不符規定者,通知農業產銷班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副知其輔導單位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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