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執行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檢查或抽樣檢驗作業時,應作成檢查或抽樣紀錄,農產品經營業者、其代表人或其指派之會同人員,應於紀錄上簽章確認。前項所定農產品經營業者會同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拒絕於紀錄上簽章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應於紀錄上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