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農民或農民團體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一、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核定之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年加工使用之主要原料來源及產品出貨紀錄。
四、原核發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原登記證字號換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逾有效期限申請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