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二、產品名稱及批號。三、產品重量或容量。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簽發日期。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