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迴避:一、委員、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案申請人或代理人者。二、委員為該案申請人或代理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案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委員現為或曾為該案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委員現為或曾為該案申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委員現為或曾為該案之證人、鑑定人或異議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