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每一委任或委託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內具有能執行該植物品種性狀檢定之人員、設備及場所之檢定機構遴選,交由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任或委託之。前項委任或委託案應以書面明定委任或委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