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各一人。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