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