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應辦理肥料查驗之事項如下:一、有關本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肥料登記相關事項。二、有關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肥料包裝、標示相關事項。三、有關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肥料品質相關事項。四、有關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肥料廣告、宣傳相關事項。五、有關本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肥料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