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