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認證機構受理機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認證,經依初次評鑑程序審查具備認證基準所定辦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者,應與其簽訂認證契約,並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適用之認證基準。三、認證範圍及驗證方式。四、得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五、認證證書字號。六、認證機構名稱。七、發證日期及認證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