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構或法人依前條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認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得辦理認證之範圍。三、得辦理認證之地區、國家。四、許可有效期間。前項第二款所定認證範圍如下:一、有機作物。二、有機畜產。三、有機水產。四、非供食用之有機林產。五、有機加工、分裝及流通。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一年前,認證機構得檢附第二條第一款協議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