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機構或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ISO/IEC17011建立及實施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制度,簽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二、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AccreditationForum;IAF)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