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五年:一、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文件擬訂、修正及廢止之紀錄。二、依各項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之紀錄。三、依評鑑結果所為認證決定之紀錄。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