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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之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減列該驗證機構不能經營部分,並換發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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