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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許可事項有增列、減列必要者,認證機構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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