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