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