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