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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應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代表為召集人。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農民團體、產業團體或地方政府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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