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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為穩定主管機關所指定農產品之價格,以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方式,使維持於合理範圍內而設立之基金。
主管機關未指定之農產品,業者或有關機關得視需要請求之。
第一項價差操作,指當該農產品之價格高於平準價格時,抽取價差存入基金;低於平準價格時,由基金撥款補貼價差。
實物操作,指當該農產品價格高於平準價格時,予以拋售;低於平準價格時,利用基金收購或倉儲,以穩定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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