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致會員會籍異動時,農田水利會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取得地籍異動資料變更會籍,並通知當事人。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異動登記時,得應當事人之要求將登記之地籍異動資料副知當地農田水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