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辦法得辦理之職類如下:一、水產養殖及其他農藝園藝類。二、土石採取及其他金屬採取類。三、食品、紡織加工、金屬加工、電子、通信及其他製造類。四、電路裝修、冷凍空調工程及其他營造類。五、餐飲管理及其他飯店餐飲類。六、汽車駕駛及其他運輸類。七、國際金融投資及其他金融保險類。八、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管理顧問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類。九、照顧服務及其他福利服務類。十、汽車修護、污染防治、美容美髮及其他服務類。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情況公告之職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