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訪查訓練辦理情形及績效。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不予委託或補助。二、撤銷或廢止委託或補助之費用。三、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四、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五、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