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