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年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