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一、本法第六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