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