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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下列各款人數之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一、已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二、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
三、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
四、申請接續聘僱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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