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訓練班別。
三、訓練起訖年、月、日。
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五、訓練單位名稱。
六、證書字號。
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