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第一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准酌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
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