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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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